银行贷款合同会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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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即原告将其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全部让与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与原债务人间的就《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所有权利均归于消灭。

此时,新的债权人可以重新起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下列金融借款合同无效:(三)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人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协议价’向银行贷款,再将款项转存银行贷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和债务人联合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因第三人不是《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原告与第三人协议转移合同权利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且在保证人保证期间,作为新债权人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串通,隐瞒事实真相,侵犯保证人权益。故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在担保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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