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用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收益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企业在所得税汇缴时,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与其税务登记内容不一致时,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所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指的法定折旧年限,企业可以在不短于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年限进行折旧,但净残值的确定,企业应在汇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说明并备案其计算依据和方法,经税务机关同意后企业就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