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超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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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当明确一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其次,虽然《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以及“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就可以任意分配。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除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减少。也就是说,即使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的约定,合伙人要想将财产份额转让出去,也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得以实现。否则,该财产份额转让合同就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那么,合伙人之间的盈余分配能否等同于利润分配呢?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两个不同的概念——利润和收益。其中,利润是指经营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收入余额,而收益则是指项目完成后获得的收入总额。在笔者看来,利润与收益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包含成本费用——利润是有成本的,而所谓的收益则是纯利润或称净收益。由于成本费用的分摊本身就涉及很多专业问题,可能还需要通过专业的会计处理之后才能得到一个准确数字。在没有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所谓的利润分配实际上就是收益分配合理与否的问题。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其存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故其财务核算要比一般合伙企业更加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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