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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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而持有的、在总体结构上作为整体利用或者用于出租并以此赚取租金的收入,但并非为了出售而持有的房地产。” 如果企业的房产是作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核算的,不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除非符合上述定义的转换条件)。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类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自然是在计提范围之内的。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如果是自己使用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有关规定的房产,作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

如果不是自用而是用于出租,而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金融资产》有关规定的,作为“贷款损失准备金”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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