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资产需要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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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核销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对于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或预计可能发生的(根据确凿证据判断大概率将要发生)的损失据以确认并计入有关损益账户的一种行为,它通常需要报经批准方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可以申报核销。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文物文化等不可移动的资产以及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损失等。申报需提供相关的申报手续、鉴定报告、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资料以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在核销方面受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等多方面法律制度的综合制约。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企业在核销方面主要遵循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和199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主要包括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长期账龄的存货、因企业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并经尽力追讨仍无法追回的贷款,已经注销但在企业账面上仍挂着的部分呆账等。同时,为了防止有人借机偷漏税,相关制度也对核销的限制和纳税调整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核销方面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其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指出了“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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