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间接投资?
“直接”和“间接”是相对的,相对于“直接投资人”——通常指的是基金管理人——而言,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等)通过设立产品/项目进行的投资都属于间 接的。 目前我国对于私募业务的监管体系还处在初创阶段。2014年7月,中基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对私募服务机构提出 “三性原则”的要求;2016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市场名称;随后又在2017年2月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实施备案制度。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将私募业务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面向投资者开展的私募服务业务,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中基协注册登记的公募基金,这类业务需要取得中基协颁发的业务牌照或者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相关的金融许可证;另一类则是未在中基协备案的“非合规”基金,我们统称为“野路子基金”,其运作一般遵循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受国内现有法律约束较少,因此投资策略更加灵活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