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资征税与外地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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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目前全国还没有实行差别化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45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第三条关于建账标准的第(二)项规定:“个体户生产和销售的货物没有书面合同、不记账或者记账不规范难以查证者,应核定其所得额,采用定额征收办法缴纳税款;”税务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是实行全额征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但必须单独核算应税项目。”对于外埠纳税人来京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要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不能与其他项目混合核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函》(国税函[2009]36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种植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从事养殖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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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工资收入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其扣除项目金额是3500元.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个人所得税是在北京就地缴纳,扣除的费用标准也与北京人相同.

所谓扣除项目是指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减除免征额,即通常所说个税起征点.在2005年以前,我国在确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标准时,考虑了地域间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扣除费用标准定为800元,其他地区为400-600元不等.从2005年11月1日起,所有地区标准调整为8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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