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与企业有任何纠纷?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之前办理的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上。 案 例 2018年6月,某物流公司(甲方)向某劳动者(乙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提交了一份《员工处分决定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决定书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你辞退处理……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在仲裁阶段,劳动者认为物流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而物流公司则认为其解除具有合法性,不应支付赔偿金。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争议较大。 为查明事实,仲裁委责令物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员工处分决定书》中所列的违规事实及相应证据,包括: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类似案件中,多数法院都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理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和提供证据责任的举证责任。 但是,本案却出现了意外情况——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的,而订立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同时确认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而在二审判决中,虽然法院认同了一审判决认定的劳动合同有效的观点,但却以企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的违纪事实成立为由,改判驳回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也就是说,在一审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败诉;但在二审法院改判时,用人单位却胜诉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轻微违纪的事实,故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所以,本案中,如果劳动者与物流公司在离职事宜上产生分歧,很可能就因缺乏充分的证据导致败诉。可见,即使是在诉讼程序中,也应当尽量避免与企业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