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前几年允许亏损?
首先,从税法角度来说,企业前几年的亏损不是所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能够解决的问题! 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的是账面上属于当期的未分配利润(或是盈余公积)的结转; 也就是说,在会计上,这些亏损实际上是没有计入到当期损益中的——因为成本没有结转到成本费用中(直接相关成本不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资产)。 所以,如果这些亏损最终要进税款的话,也只能作为留抵税额在以后期间抵扣,而不能在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进行调整。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具体实施条例又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所有应税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纳税申报并给予征税,这种税务处理叫做“汇总申报”。 但这样做是有条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实施:
1、亏损金额巨大且亏损连续性的;
2、亏损原因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条件。
所以,企业前几年发生亏损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