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怎么制裁企业?
美帝最常用的制裁手段是,把某家企业的资产列入黑名单,禁止美国人交易该企业的证券,从而让该公司股价大跌(无法套现),同时在金融体系内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逼迫该公司就范。 比如2014年对俄罗斯的制裁中,美帝就把俄国许多私人公司列入黑名单,令华尔街大鳄们如狼似虎地冲向被制裁的俄罗斯公司股票和债券,疯狂做空。
为了达到震慑其他国家的目的,美帝还时不时公布一些所谓“证据”,暗示这些国家的企业和个人与恐怖分子有往来,要它们小心一点。 比如伊朗核问题后,美帝指伊朗正致力于发展核武器,并指控一家加拿大公司参与了这个项目,向伊朗供应材料。这家加拿大公司是美国制裁名单上的对象之一,顿时成为全球避之不及的公司,市值跌去三分之一。美帝这才满意的停止制裁,不再进一步追究。
当然,这种手段只能欺负弱小。如果对手实力足够强,美帝就要另想办法了。 在对付朝鲜和伊朗时,由于这两个国家都不在美国掌控的国际金融体系内,美国没法直接动手干预它们的金融。于是美帝就在军事上不断骚扰,在朝鲜就是导弹威胁,在伊朗就是频繁空袭。
在军事威胁之下,美帝又跟在后面不断施压,迫使朝伊两国不得不忍痛割舍某些利益,接受美方条件。 这实际上是把军事力量转化为经济权力的做法——以军力胁迫对方,用暴力手段达成目标。
不过美帝也只有在欺负小国时才会这样得逞——因为大国之间不存在这种“先例”,就算美帝的军事力量再强大,也很难直接动手打一个大国的脸。 这次对中兴的制裁就是这么回事,也是一样的道理。
通常情况下,如美国政府对境外的某个人或者实体(包括企业、集团等)进行制裁,会将其加入到特别指定国民(SDN)名单、主要全球恐怖主义支持者名单、外国恐怖组织名单等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所管理的制裁名单中。
如果一家公司被加入到OFAC所管理的制裁名单中,美国金融机构及在美国有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将被禁止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交易,亦禁止向该公司提供任何协助、做出担保和保险。
同时,该公司在美国境内的所有资产或财产利益将被封锁,被封锁的美国资产或财产利益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者以上权益的实体所持有的财产和利益,而这种50%的衡量标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OFAC扩大至33%、25%甚至10%的更低标准。
如果一家公司被OFAC所管理的制裁名单中,亦可能影响该公司在美国境外的经营,因为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公民或居住在美国境内的个人、在美国的任何区域成立的实体、在美国境内的任何地方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任何拥有(或者由其拥有)50%或者以上权益的美国实体将被禁止与该公司从事相关的业务。为了维护其全球贸易及经济主导地位,近年美国动用国内法向其域外适用扩展的政策愈演愈烈,如337调查、实体清单……
比如:《出口管制条例》和“实体清单”。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商务部(BIS)可以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防止恐怖主义等为由禁止特定主体获取受EAR管制的物项(包括商品、技术或软件),并将禁止获取物项的实体(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列入“实体清单”。
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获取EAR管制物项将被禁止或受到严格限制。如果因正常业务需要向“实体清单”上的主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受EAR管制物项,出口方将被要求申请许可证,且BIS一般情况下会对该等许可申请予以“推定拒绝”。
换言之,BIS原则上禁止对被加入“实体清单”上的主体颁发许可证。另外,若受EAR管制物项系为军事或核最终用途或被转移至军事终端用户而进行的交易或转让,一般情况下BIS对于该等许可申请将“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