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资产证劵化?
政府性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过程为:
第一,原始权益人(政府)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资产,如学校医院、城市燃气、供电供水、污水热气处理、地铁轻轨、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公共自行车等具有一定收益能力的政府性资源经营权益,或者经过确权并且能够产生独立、稳定现金流的非经营性资产或者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准经营性资产(包括政府融资平台持有的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益性设施等)打包,设立一个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池;
第二,设立SPV,将前述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具体操作中通常为特定目的信托计划);完成“破产隔离”;
第三,SPV以该基础资产为支持,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特别事项
为了有效隔离交易风险、降低发行成本,并切实发挥政府资源的信用支持作用,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中需要注意下列相关事项: 第一,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履行确定政府性资产证券化资产、协调组织资产证券化进程、审核管理计划等管理职能,同时政府所授权或指定的SPV(如政府融资平台、相关职能部门等)应当积极完成政府性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融资事务,履行对SPV(具体通常为专门的信托机构)的资产转移工作,并做好本地区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等后续管理事务。 第二,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整个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增信,或由政府授权或指定SPV对本地区政府性资产证券化提供差额补足责任。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应当获得外部增信。就具体增信方式选择而言,可由政府授权或指定SPV向SPV(通常为专门的信托机构)开设的监管帐户缴存一定比例的差额补足资金,对整个政府性资产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或者引入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为整个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应当设计合理可行的投资退出机制,为相关方设计可行的投资退出安排,可以优先采用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方式(私募基金通常可以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政府性资产证券化的SPV),或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交易在交易所挂牌。 第四,应当加强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应当加强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与管理风险控制。对于政府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管理仍由原始权益人(政府)或其授权或指定SPV代理。 政府性资产证券化属于政府融资方式创新业务,政府应当加强资产证券化管理的标准化、透明化建设,应当尽快建立并完善政府性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规范,强化资产证券化计划审核,完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并建立相关资产证券化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