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里面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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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方面,保险业是相对而言比较“吃亏”的。因为它属于“后付款”行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要待期到保险事故事发生时,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才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这一过程中,若被保险标的遭遇损失,保险公司能不能收到保险金,收取多少手续费或佣金,完全要看交易双方之间是否诚信。

而且,尽管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运用了大量精确的数字和复杂的计算公式,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似乎仍存在很大的“博弈空间”。譬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额如何确定、施救费用是否合理、承保风险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都存在协商的空间。

不过,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人来说,他们一般在条款中就会预先规定,有关损失的计算,要参照他们正式公布的有关价格、费用等资料。而对处于劣势的投保人来说,也只能接受。因为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要经保险人定损、核赔后才能赔付,否则被保险人有可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从以上可以看到,保险交易中,保险人处于主动地位,被保险人则处于被动地位。也正因如此,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将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列入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

其实,合同签署前,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不仅限于签署前,应一直延续至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也有持续的告知义务。

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做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对此义务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特别是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告知或告知不清楚的情况。据调查,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营销人员队伍素质低,没有良好的告知意识。2。保险法未就对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加以明确。3。保险人未就告知事项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和告知提醒义务。4。保险公司设立咨询环节,但咨询人员未能就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5。保险公司缺乏对广告内容的有效监控,使相关的宣传内容不能全面、准确反映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造成消费者在投保后,受到误导,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案例: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在投保书上勾选了“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但后来他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即其在投保前存在与某保险公司相关联的公司贷款,且贷款未偿还完毕。

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陈某因保险公司未赔偿其损失而起诉。保险公司辩称:1。陈某在其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保险,在诉讼中,又以其未收到相关保险金额为由,主张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陈华未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未再偿还贷款,贷款人于保险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陈某在保险事故发生事故时,尚欠贷款未清偿贷款人,故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陈某向某公司申请贷款时即与陈某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约定由某保险公司作为陈华贷款保证保险人,在陈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时,由某保险公司代替陈某向某公司偿还贷款。该保证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某保险公司依据该保证保险合同要求某人公司偿还代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当事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对于是否已就履行说明义务尽了充分的举证责任,是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披露注意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进而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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