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夫妻人物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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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开庭前,夫妻一方死亡,离婚案是否终止?”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给了肯定的答案。

原告诉称,与被告白某原系夫妻,婚后因诸多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尚有两套住房及巨额存款没有分割,原告遂起诉要求诉讼离婚。而白某则辩称,因多年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自己身体不好,担心原告在得到房产和存款后会不再与自己生活,要求先解决自己的身体状况,再协商离婚事宜。

然而,还没等法庭解决双方的争议,白某却在开庭前因病死亡。法庭了解到,白某死亡后,其父母向法庭表示,白某患病多年,一直由父母照顾,如今白某离世,父母不希望其离婚后婚事再拖延下去。

面对死者的父母不同意离婚,死者生前还有遗嘱的情况,原告坚持要离婚,并认为,如果死者有意见可以找自己,与自己无关。最终,法庭认为,离婚案与白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离婚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对此,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判员丁晓宇解析道,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是离婚纠纷项下的请求权,是离婚的必要条件,而继承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请求权。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婚前不动产。”因而不动产首付款属于婚前财产,只能按离婚时的个人财产予以处理。原、被告离婚与白某死亡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其死亡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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