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谁说了算?
在董事会下分设一个或几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执行和决策,是实行专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措施。 一般设立如下专门委员会:
(一)审计、财务与投资委员会;
(二)战略与文化委员会;
(三)人力资源委员会;
(四)技术委员会;
(五)安全与环保委员会等等....
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不是董事会职能部门的延伸,也不是监事会的附属品,它的产生依据的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董事会应当包括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其中应当有生产一线职工的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数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但应体现民主原则,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董事会在结构设计上要注意体现决策权的平衡。考虑到董事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的载体,很容易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度干预或者管理层与外部人士合谋而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设计董事会结构时采取一定措施来加以预防。
一般而言,可考虑由具有不同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个人偏好以及大中小股东代表等方面的董事组成董事会,从而确保董事会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