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红要算装修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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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如果已注销,则没有所谓的遗产问题(清算后的盈余或亏损)。 如果还没有注销,则存在清算的问题——这涉及股东和债权人两个范畴。 一般来讲,公司破产清算时,按照“先还债权,再还股东”的原则进行清偿;但如果公司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偿还完所有债务就注销了,股东也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问题——因为“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消失后,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化为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见《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 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如何认定“资不抵债”的情况呢?在实践当中,有些公司在注销之前会做一笔资产负债表,显示为“资不抵债”,但实际上却有可能并没有到那么严重的地步,此时股东的股东资格消灭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所以,如果公司还在存续期间,而且确实是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救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重新立章程等)使股东资格继续存留。当然,这种情况下的“资不抵债”并不包括注册资本金全部亏损殆尽的情况,否则股东连基本成立公司的出资都没法收回,那是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2、其次,如果不考虑清算问题,单纯的从投资角度出发来分析,股东分红的前提是所持股份被其他人认可并实际获得对价。所以,如果股东投入的资金仅仅只是参与经营,而没有取得任何回报,则有权要求退股并要求相应赔偿。但如果是以增资扩股的名义加入,且该部分资金确实已经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则无权要求返还。

3、最后,从装修费的角度看,如果确实属于生产经营所需并且相关支出合理,则在股东分配利润时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如果该项开支明显不属于经营所需或者是虚增的成本,则不能列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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