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票已经债转股?
2017年3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增加股东权益变更类型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修订版)》 的相关规定,新增股东权益变更类型,包括“因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违约债务转为股权”和“因其他融资产生的债务转为股权”。 但此次新规只是改变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并未真正改变“债转股”的实质。
“未真正改变‘债转股’的实质”如何理解? 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兆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民初84号】为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债转股”实质上是协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债权人的权利转化为股权,并约定了转股的对价及交付方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行为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相应义务; 而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债转股”协议由于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 对于同一问题,司法裁判存在不同意见。
2015 年 6 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中间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规范,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身收益和实现资金安全。不得为规避我行资产质量判断标准或监管要求,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达成‘以贷换贷’‘以券抵贷’或者‘债转股’等目的。”
此后,银监会于 2016 年 11 月印发《商业银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指引》,重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健全内控体系,防范同业业务操作风险和业务合规风险。 也就是说,自 2015 年银保监会出台上述两份文件后,除非有明确的监管套利政策依据,司法机关应视为“以贷换贷”“以券抵贷”以及“债转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