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资产是什么?
首先对剩余资产这概念要做一分析。它与“净资产”含义相近,是指企业财产中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剩下的那部分财产和权利。它反映企业产权主体(所有者)对全部资产的占有权、管理权和处分权,是企业所有者权益。
一般而言,公司解体时才发生清算行为。在法定条件之下,公司可以解体;除此之外,公司不得随意终止,因为公司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社会组织。即使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仍不得随意终止,而应当实行“破产还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成立清算还债组织。我国正逐步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要求对所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还债。
由此可见,“破产还债”之后可能还有剩余财产,这是所有者权益的法律体现。那么,谁是企业破产后剩余财产的所有者呢?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它通过公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和监督机构来实现所有者权益,任何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得充当企业破产后剩余财产的所有者。可见,“剩余资产”是公司法规范性语言,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论是国家股还是集体股,都是在企业解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的权益表达。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出资人的权利表现为“按比例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所以它所持有的公司财产是可数、可分、可知的,出资多少就可分多少。按此分析,如果承认剩余财产所有者的存在,则必然导致其支配剩余财产,从而在公司中按其分配比例具有了部分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即具有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财产包括全部股东所缴资本(股本)和公司的积累(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积累从法理上讲,应视为公司法人财产,按物权的排它性原理应排除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