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属于银行资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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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需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向银行抵押了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从银行取得了800万元的贷款。 甲公司将取得的800万元贷款直接存入自己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中。 建设银行发现甲公司账户中的800万元没有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当即对甲公司进行了指责。甲公司回答:"我们的购房合同中规定,买受人(甲公司)付清购房款后,才有权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现在,我们还没有付清购房款,就不能认定我们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我们"。 银行一听这话,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一贷款抵押品权利义务的问题,便让甲公司支付其800万元贷款,并保留了法律追诉权。 甲公司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接受银行的意见,将800万元贷款资金存入自己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中,由银行对该800万元贷款资金实施严格监管。

问题:请问:甲公司的购房合同权利是否会影响到银行与其800万元贷款资金的借贷法律关系?为什么?

分析:没有法律或者其他足以否定的事实,不能认定甲公司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的规范和程序,登记方发生物权效力。该购房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剥夺国家房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给甲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

所以,甲公司的购房合同不能阻却800万元贷款资金的物权归属。虽然,在甲公司与银行签订800万元的贷款合同时,甲公司尚未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但该800万元的贷款资金的物权仍然属于银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才向出卖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则该约定势必妨碍出卖人对房屋行使生存权、居住权。因为,在买受人虽然尚未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仍然需要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根据我国现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实践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无权出售,不能设定权利负担,更不能抵押。

简言之,贷款资金不属于资本金。一、是概念不同。资本金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使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而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投入企业的资产,除成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外,还以其资产额除以国家法律认可的金额,成为法定资本,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而贷款,按形态可分为贷款和透支。贷款是银行及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放款给借款人,借款人定期等额归还贷款本息。透支是指机构或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透支消费。贷款在按照约定还款到期后最终要回归到企业所有;而本金则不能。二、取得方式不同。贷款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而资本金则是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产。三、偿还方式不同。对贷款而言,企业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偿还贷款本金;对资本金而言,则是对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金,税后分配红利,也可以撤回投资即资本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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