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一对多委托?
一、一对一和一对多的区别 就基金销售方式而言,目前行业里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传统的一对一服务模式;另一种是近年来行业发展起来的网络直销模式,也被称为一对一的网上银行服务或在线理财。与传统服务模式相比,网络直销具有很多优点,如节省客户的时间与精力、方便客户进行海外市场投资的安排等等。但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机构开始探索“一对多”的业务模式。所谓“一对多”业务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由一个投资顾问为多个客户提供服务,实现“一个专家顾问团队,服务多个客户群体”。
二、“一对多”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托管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基金公司作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全面监督,并应当承担监督报告义务,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和半年度的监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审计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有关财产状况、收入、支出的不实的陈述或者误导性解释。如果“一对一”模式下,客户的资产受到了损失,客户首先会将投诉的方向指向基金公司,而一旦查证确实存在违规情况,基金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若接受不正当的委托,亦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三、“一对一”模式的法律风险 “一对一”的模式下,如果因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致使客户遭受了损失,客户将有权要求基金公司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托管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