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政府能干预吗?
当然可以,而且必须干预!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的五种情形) 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动启动,即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另一种是强制启动,即当债务人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判决、裁定中止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强制启动破产程序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那么政府作为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宣告自身破产呢?答案是否定的,毕竟作为公法的部门,法律并未赋予其直接申请破产的权利。
但政府(出资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开始: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经行政机关申请,由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二是对于特定情况下的非正常破产,如恶意逃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以转移财产、虚假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除支付欠缴税款外,还应由法院责令缴纳或其他方法使破产程序开始。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所以啊,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
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破产,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生产经营中,对于破产、兼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或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此直接决定或者干预,企业自主决定破产、兼并,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不能干预,如果政府干预企业破产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最终分配给继承人、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