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包括厂长吗?
不包括,在企业中行政领导不属于职工范畴。 企业职工一般是指企业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企业职工。不过,随着社会法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其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如公务员、律师等从业人员也被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具体见《劳动法》第二条。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除了职工以外的所有人员都被计入生产人员,计入生产人员的非职工人数在统计上叫“离休、退休费支出”项目,这部分人在计发工资总额时是没有的,因而导致工资总额偏低,一直要到离休、退休后才能发放的费用都被计入生产费用。现在这一统计方法已经取消了,但概念保留下来并延用至今。
目前,我国关于职工的概念主要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企业职工,按法律规定,是指该企业全体劳动者,既不分什么所有制企业、什么性质的企业,不分用工形式,也不分其职务、级别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讲,厂长也是企业的职工。比如厂长和职工一样,要遵守企业有关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在生产中违章,同样要受处罚。
但是,厂长同企业的其他任何职工不同之点,就在于他要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组织协调,负有经营管理的全面责任,享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指挥权,这是法律赋予厂长的权利。厂长可以指挥、安排职工工作。职工要服从厂长的指挥、接受厂长的计划安排,这是法律为职工设定的义务。厂长和职工这种权利与义务上的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在具有厂长权威和职工义务的这种特定的经营管理关系中,厂长不是职工,职工也不是厂长,以使厂长的经营管理指挥权利与职工的履行义务区别于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与作为企业职工的共同劳动的平等关系区分开来。因此,在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指挥关系的厂长和职工之间,厂长是企业行政方面的代表,厂长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因为厂长是企业行政方面的代表,厂长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才能组织、领导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活动,才能代表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才能代表企业发布有关行政方面的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