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预付账款较多?
首先,应分清是“预付款”还是“预付账”。这两者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一)、借:原材料/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二)、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等(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货:预付账款 这个分录表明预付的不是货款而是资金,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但是对方还没有发货/提供服务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应该是非常少见的。 如果真出现这种特殊情况需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料已经到达工厂,并且进行了加工生产,则说明之前支付这笔款项是正确的,应当继续计入相应项目;
2、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料尚未到货或者尚未开始加工,则应冲销之前的预付账款,同时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对于供应商来说客户提前打款意味着增加自己的资金成本,毕竟不是每一笔业务都能及时供货并及时收到款项的,所以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从题主的语言描述来看,应该是表述的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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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升温,企业间的拖欠货款愈演愈烈,甚至有一些企业将应付货款挂预付账款,形成事实上的三角债。对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对预付账款的管理,以加速企业资金回笼,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一、明确付款依据。企业在付款前应认真核实购销(劳务)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以及供应单位的有关事项,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金额付款。无合同、协议或合同条款不明的不得付款。
二、认真查询核实。会计人员在付款时应认真查询核对本单位应付账款明细账,了解本单位有无欠款,如有欠款应责成经办人员收回欠款;经多方催收无效者,应要求经办人员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不能按时付款”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支付。付款后应及时取得供应单位的收款收据并取得发货凭证(发、运、提货单或销售发票),不能取得时应要求对方单位提供不能及时发货的说明材料,连同原始凭证记入“预付账款”科目。
三、加强督促检查。应付、预付账款明细账应每月或每季提供给企业管理者,应明确规定经手人的经办期限并组织督促检查。对于催收不力,时间拖得过长的预付账款,应分析具体原因,属于采购人员责任的,应予以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应向供应单位及时发出函证,取得应付货款方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