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可以封阳台吗?
关于这个“可不可以”的问题,我觉应该分为两层意思来说明: 一是指在建造房屋的时候,阳台是否可建;二是指在房屋建成之后,对阳台的封闭与否的决定权在谁手上。 先说第一层意思——阳台能不能建。 这显然是一个涉及建筑规范问题的答案。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 在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中,出于安全考虑,不应设置阳台。(注:此处住宅泛指居住建筑) 第7.3.1条规定: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楼不宜采用敞开式阳台。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如果建筑物低于7层的话,是允许设定阳台的。但超过7层之后,由于楼层越高风向越大,作为受力构件的楼板受到的风荷载作用会成倍增加,同时因为窗的数量也会相应增多,对结构的安全性会带来较大的挑战。超过7层的住宅不宜采用敞开的阳台。
不过,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但其设定的条件相对比较宽泛,并不影响各地根据当地的条件对阳台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北京就规定: 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 广州作为华南地区的超大型城市,应当是有可能制定出比7层更高的限值的。毕竟南方的台风更加凶狠,高楼遭受台风侵袭引发的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对于高层住宅来说,为了应对突发险情,做好阳台的封闭工作很有必要。
再说第二层意思——阳台封闭的决定权在哪。 这个决定权实际上就是说的物业管理的权限范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区公共部位的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仅仅具有负责管理、维护的义务,并没有决定权。当然,物业可以对装修方案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违反建筑规约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出现,但最终的决策权在于业主本人。只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业主是可以自主决定自家阳台的封闭方式的。 有些地区会设立一定的限定面积,超出部分需要收取额外的费用。这实际上是借鉴了商品房销售中的“公摊面积”的概念。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容易混淆公摊和套内面积这两个概念。既然能明确公用面积的归属,自然也要考虑到阳台这类建筑主体结构的分摊问题。毕竟,按照建筑学的说法,阳台本质上应该算是围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