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好还是民间贷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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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银行贷款。银行放贷的资金来源是广大储户的存款,存款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长短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等等不等。为了保证能够及时满足活期存款客户的取款需求和定期存款客户提前取款或到期后未办理续存而随时取款的需求,银行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备付金(头寸),这部分资金是不能用于放贷的。为了保证按时兑付到期的定期存款,银行必须根据提前知道的定期存款到期数量安排相同数量的资金不能用于放贷。也就是说,银行只能用客户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扣除必须备付金和必须兑付的定期存款后的剩余部分放贷。

银行放贷是有成本的。银行必须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必须向员工支付工资和住房及其它福利,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支付办公及安保费用和各种管理费用,这些都是银行的支出。除了这些日常支出,银行每年还要新增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这些都是每年新增的支出。对银行来说,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其它收支是其它业务收支和投资收支,收支相抵后的利润才是所有员工和股东的收入。为了保障所有员工和股东的收入,银行只能在利息收入足以覆盖所有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后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相对较高的直接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是存款人和借款人等客户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储户存款后,银行必须按约定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这是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借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必须依约及时向银行支付利息并到期还本,这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银行不履行向储户支付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的法定义务的,储户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并可以向法院起诉,银行作为被告。对借款人不履行支付银行利息和到期还本的,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作为被告。因为有这些法律规定和诉讼及执行制度,使储户和银行的债权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再看看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有的出借人自己就有资金,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依约还本付息,出借人的债权也能够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有的出借人自己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后才能向借款人放贷,如果所借亲戚朋友的钱没有约定利息,实际上这种放贷的成本就只有向有约定利息的亲戚朋友所借的资金的利息,而向没有约定利息的亲戚朋友所借资金是无成本的。也有的出借人是专门从事放贷的高利贷者,其放贷资金也是通过向他人高息借款后转贷的,有的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高息放贷,有的却以他人的名义隐匿放贷行为,如果所借他人资金没有约定利息,其放贷成本也是低于其向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所支付的利息的。还有的出借人本身没有任何资金,专门从事高利贷勾当,在借款人表示需要借款时不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资金,使借款人误认为出借人有资金,在借款人签了借条等文书后,出借人又表示自己没有资金,需要通过他人借款才能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安排他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借款人一旦没有能力还本付息,出借人和他人就共同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使借款人陷入难以解脱的困境。由于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有的高利贷者为了规避法律,自己虽然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却用自己企业的资金借贷,甚至以企业名义和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在企业资金不足时用个人资金补足。

由于法律规定,对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向他人借贷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都可计入本金,这种高利贷借款人一旦没有能力还款,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还会支持这种借款的本息及逾期利息,使高利贷者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又规定,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退还(或者充抵本金),这就给高利贷者留出了广阔的寻利空间。出借人自己有资金还好说,如果是通过他人借款再转贷的,其实际得到的收益实际上是其向他人所借的低于其向借款人所要利息的部分,比如借款人约定向出借人年利率36%的利息,而出借人实际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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