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股份有信托股吗?
作为重庆人,看到这个问题还是有点感触的。 先来说答案:小康股份目前并无信托持股。 然后来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现在网络信息越来越透明化了,只要你想查,几乎就能看到你想要了解的信息。 我以前在券商的时候,就有客户因为想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一些内幕消息而委托我们进行调研(主要是通过关系打听到一些“内部消息”),一开始我们还觉得不好意思,感觉这样好像不妥,但后来发现很多投资者都有着这样的需求,而且也确实有助于提高选股的成功率,所以也就心安理得地开始了这种“违规”操作。 但现在想起,其实有很多信息是公开披露的信息,无论是基金还是有资金实力的个人,都想办法搞到了这些“内幕”,而我们却还在花时间和精力去调研那些“明面上”已经公布了的信息。 其实,有时候想想,我们在工作中花费了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些“无用功”,真是挺可笑的...
回到正题,根据监管层的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是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出现差错或漏报。如果仅仅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属于实质性内容,则不需要进行更正或补充披露;如果是非实质性的错误,则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披露。
那判断标准到底在哪里呢?我觉得主要还是在于信息公开披露以后对股价的影响上。 如果某个信息一旦公布就会立即影响股票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那么这些信息就属于实质性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反之,则属于非实质性内容,可以进行补正而不必重新披露。
举个例子: 某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答复投资者关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相关问题时表示,公司积极寻求一切可能的机会开展业务,但具体进展取决于市场机遇和资金情况;随后在公司发布的前瞻性信息披露文件中,又表示公司将积极推进某项目,预计将为公司带来XX收入。实际上,在董事会做出决策之前,公司前期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比如聘请了专业的咨询机构做可行性研究,虽然最终结论尚未得出,但相关工作已在进行中。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董事会决议就是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并不会因此前秘书人员的个人观点而改变,故无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