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妓女犯法吗?
当然,卖淫是违法的,无论在哪里。 不过,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曾经出现过合法的职业妓院(《色情场所条例》于2014年修订),直到1971年才正式被定为非法行业。然而,在1983年前,嫖宿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就是说,嫖客和妓女都是合法的。
1983年后,警方开始打击“三陪”服务,规定任何“提供或招揽提供性服务者”为犯罪,而任何“接受性服务者”均为违法。根据该法案,任何妓院、酒吧或饭店若提供或安排任何男女住宿以进行“三陪”活动属犯罪,可处以监禁3年及罚款;任何女子如被认为从事或以任何方式企图进行“三陪”服务收入亦属犯罪,最高可被罚2.5万元及监禁7个月。
1992年,香港法院判决一名涉嫌在酒店房间内强奸妇女的嫖客无罪,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理由是:
1,对方是以金钱作为交换条件的性行为,故不属于强奸罪;
2,虽然嫖娼在中国大陆是违法行为,但香港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因此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3,鉴于双方事先已就交易的条件与方式达成一致,因而应认定为自愿,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 这案子在当时相当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