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怎么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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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告诉你的是,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2017年9月发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基金不能都投资于同一个资产标的,也不能投资于互相之间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标的;同一基金的不同份额在交易结构、资金用途、风险程度等方面应当具有独立性。 但是!

但是该条规定并不影响特定情形下不同产品间的相互转换,即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投资者能够相互转化,从而变相突破上述限制。

本回答将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一是是否允许不同基金产品之间的相互转换?

二是能否以新设产品的方式实现原有基金的赎回? 三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上述问题?

一、是否允许不同基金产品之间的相互转换? 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规定,同一管理人不得管理超过两只符合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对于同一管理人而言,通常情况是一人一票制,因此原则上来说只要管理的产品数量不超过两只,则可以通过内部决策流程进行相应安排。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同一管理人”是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同时需要注意区分与“同一机构”的概念,后者强调的是组织形式,一般指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两者虽然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严格来说并非同一概念。

基于上述原则,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着A、B两只私募基金,其中A是阳光私募基金,B是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两类产品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按照规定可以由同一基金经理管理。但由于两种类型的产品性质不同,其信息披露要求、备案流程等都有差别,若按照普通的申购、赎回流程,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产品运作及监管要求。 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设立新的产品并将老产品全部转入新设立的产品方式达到“和平转换”的目的。当然这种转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履行相应的程序。

二、能否以新设产品的方式实现原有基金的兑付? 新设产品进行转接转让的前提条件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 (二)管理人对基金账户和核算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三)管理人应全面核实各投资者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并登记造册; (四)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指令填写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手续。

还需要注意一点,根据我国目前基金行业的相关规则,采取新设产品方式的,只能转移基金财产,不能转移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基金采用契约型产品的结构,则新设立的基金也只能采用契约型的结构;反之亦然。

三、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如果您是基金管理人: 在新规下的基金管理人中,应该按照规范来执行。同时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协调好客户之间的关系。

如果您是基金投资者: 新规对于您的影响并不会很大。因为目前市场上的基金基本都会遵循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出现违规现象,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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