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没有法人?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包含的。 其次,关于你的问题,我的答案是有可能,主要看设立时是如何约定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就是自然人)组成。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企业不可能出现个人作为法人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存在个人作为其法人可能性的空间。 关于你所提到的“法人”概念我有点疑惑,是狭义的概念即指法人资格还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法人资格与法人团体?因为,如果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上的法人与你所说的法人应该都是一致的。只不过其属于法定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的区别罢了。但是,如果是个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个人并不具有成为该企业的法人资格。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问合伙企业是否有能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吗?如果有,那么这个人就当然可以作为该企业起诉或应诉时的当事人。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所作出的解答,如果解释不够清楚,可以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