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这个问题很宽泛,我以自己浅薄的知识来简单回答一下。 严格来说,国有的概念要比企业复杂很多。 首先从范畴上说,公司是个市场机制下的一种组织形态,这种组织通过签订合同获得生产要素的授权使用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经济属性使它能够成为市场的平等一员;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公共部门,是通过行政划拨手段取得生产要素的授权使用,因而与民营企业这样的市场主体相比,它具有天然的优越感——毕竟“谁跟钱有仇啊”(《建国大业》经典台词)。
其次,从形式上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监管下的企业,虽然也要求提高效率、增加利润,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比如对某些行业实行准入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等等。 在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设一道藩篱完全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这样一刀切式的划分确实又感觉有些简单粗暴——因为事实上有许多企业同时具有公司和国有企业两种属性。 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界定边界——究竟怎样的公司才能算是真正的公司,而真正公司的边界在哪里? 我以为在这里可以借鉴一下会计上的原则,即按照资产的所有权来源来判断。 如果某一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或国资体系,那么该企业的债务也由国家承担最终偿付责任,这时它就属于国有企业了;反之,就属于公司。 但是,这样做就解决了绝对边界的问题吗?显然没有! 因为会计上还有个债权原则,即如果你欠了我钱,那么在我这里你也就有了相当于我所持有的资产的债权,这时候你就要偿还给我。 所以,当A欠了B的钱,而B又欠了C的钱,而且A和C都属于同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管辖的企业,那么即使A是企业法人,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因为C享有对于A的债权,所以A就必须清偿给C,从而满足债权的原则。
我们可以说,由于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功能,使得它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一种非市场状态,而这种基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履行社会责任导致的资本无成本或低成本特征,实际上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既然你有能赚钱而不赚的社会职能,我为什么还要跟你竞争呢?于是,本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资源配置就变得扭曲了。 这实际上就是国有企业的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