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存货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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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相应的土地、建安、配套投资之后,开发产品并未形成销售收入,在企业就是以存货的形式存在的。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存货是企业成本和税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的准确核算显得尤为重要。存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土地成本,该成本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是土地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相关的税费等。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应该直接记入所购土地成本。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入用于安置动迁居民的房地产建造成本等,要记入相关土地的成本,对于安置动迁居民的开发产品价值在土地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小(不能超过20%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可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三是由于土地闲置在一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允许扣除。

2、建安成本,主要是开发产品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可直接按照开发项目进行归集和核算。

3、基础配套设施费。开发产品应该负担的水、电、暖、气、路、绿化、排污等配套设施费是重要的存货成本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可有内、外部两类,内部配套设施应该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外部配套在有偿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做相应的资产管理,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配套设施费的分摊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计入方法:配套与某项开发产品有关联的,可直接计入某项开发产品的成本,二是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入账,即按土地占地面积分摊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库,应该作为成本对象单独处理,不能作为开发产品的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分摊。

按照规定,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勘察费、设计费、建筑项目策划费、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程费和销售费用可直接计入开发土地和房屋的建造成本,应作为存货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完工之前,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合理确定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计人计税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出包方式建造开发产品的,其质量保证金作为预提费用,按照《规定》计人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费用化的利息支出也应做相应的资产管理,不能直接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再次,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关成本费用扣除的如何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对外转让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该企业其他工程造价利润率计算的工程成本和相关的期间费用、税金等计税成本计算。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对应的是企业会计上的存货,即开发产品的入账成本。由于土地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利息支出,其他费用按照4%~5%的幅度内据实扣除(采用核定扣除方法的除外),因此,允许扣除的费用会低于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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