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溢价如何计帐?
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以下情况确定:
(1)自营工程、生产性工程建设、职工集体福利修建工程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工程建造过程中使用的自有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扣除预计报废价值作为原始成本。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支付的税金等作为原价。但按合理方式确定的固定资产估价入账的,需计提折旧额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但投资人投入的外币折合人民币金额应按照投资日的市场价格汇率折合。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租赁协议确定的有效年限内计提折旧。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作为原价、按原账列的已提折旧和原摊销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折旧也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减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折旧额和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6)投资者投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计价时,应以投资、捐赠方所投入资产的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加上企业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原值;按投资、捐赠方在投资、捐赠协议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加上企业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非货币性投资中,除税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原值,原值的金额不受法律、法规对投资限制或捐赠限制的规定限制;如投资合同或协议对投资、捐赠所形成固定资产的价值未作出明确的,应按所投存货或所捐入其他资产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原值。
(7)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计价,合同或协议预定金额与公允价值不一致的,按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公允价值作为投人的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而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不一致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