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企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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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太大,太复杂了! 我只讲我的见解,不讨论理论。 简单地说就是3步。 1明确现状,知道企业当前面临哪些问题; 2分析原因,搞清楚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是什么; 3提出方案,基于对公司及行业的了解提出改善建议 当然,这只是一个非常粗浅的框架性方案,具体实施起来肯定要复杂得多。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结合公司实际不能生搬硬套。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很多公司在变革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阻力。这些阻力的存在一方面可能因为变革的方案有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是来自员工的顾虑和担心。作为领导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的执行,同时也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 有时候,我们推行一项变革的策略是“先斩后奏”,也就是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先做一些尝试性的探索,在实践过程中再进一步补充完善并提出申报要求。这种策略虽然冒险,但是如果做得好,往往能够事半功倍。

总之,变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领导的远见卓识、坚定意志和果断行动力,也需要下级和支持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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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小型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企业兼并、破产中职工安置协议书。职工安置协议书的效力相当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履行。职工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可以包括:原企业名称、职工名单,安置企业名称、性质、用工形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协议期;劳动报酬和支付办法;社会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待遇;职工培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方解除协议的条件和程序,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违反协议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在订立职工安置协议书时,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的职工,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安置协议期满之日;对于原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尚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自订立协议之日起缴费。

对于已经订立职工安置协议书的职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解除协议时,由安置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协商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与企业订立职工安置协议的,企业不承担经济补偿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对于被解除安置协议,或者按照规定不与企业订立安置协议、解除协议,或者协议期满而终止协议的人员,劳动部门应当通过提供再就业援助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援助,促进再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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