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审批改备案吗?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实行登记制度;而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行政许可事项也于2014年全部取消,现行规定中只有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核准或备案的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目前外商投资已经不需要商务部审批了,符合规定的报工商登记即可。 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仍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两种。 而这两种企业形式又分别对应的是我国公司法下的两种特殊股东:法人股东和外资股东。前者不缴纳所得税,后者需要按照资本项目下缴纳0.05%的预提所得税。同时,作为外资企业还要遵守关于外资进入特定行业和领域的特别规定。 所以,随着改革的深入,未来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准入可能都会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的自主权会得到更大提升。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相应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也纳入了备案管理的范围,外商投资限制类并购由省级政府进行核准,鼓励和允许类并购不再审批,由投资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上述改革大大降低了外资准入的门槛,给外商投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当然,备案管理制在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促进外商投资的过程中,必然带来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外商投资难度的加大。比如在国家安全、敏感行业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如何进行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不排除外国投资者利用上述管理漏洞,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对此,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运而生。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据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禁止外商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者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资产、技术等,作出相应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