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股份回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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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对股东所欠债务可以直接扣收股份”,这就是说,即使出现公司经营亏损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时,只要未超过法定破产界限,股东持有的出资仍然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有权直接以股东持有的股份冲抵对外负债;反之,如果公司经营良好且无外债,其拥有的资产大于注册资本,那么,在公司需要资金时,股东就必须追加投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也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即“注册资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订立经济合同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论是作为申请单位办理开业登记的登记事项中的资金数额还是作为实收资本的存款证明,都不是对企业的债权,而是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对社会的担保”;同时该细则还明确,“企业实收资本比注册资金减少的,应当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发起人作出书面说明,由企业留存备查。”

由此可知,从法律层面上讲,股东的出资不仅可因企业合法的需要而抽回,也可以因企业的违法需要而被没收。 在实务中,股份的转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双方协议方式,另一种是竞价方式,而竞价方式的运用往往是基于双方协议方式无法实现或存在瑕疵。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向公司的回归,但股东返还的公司必须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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