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没有死刑?
美国法律的特殊之处在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可以自己制定法律并且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只有军法、外籍劳工、印第安事务等少数几项司法制度由联邦政府直接掌控。根据这种特殊的行政制度,美国只有32个州拥有并且在行使死刑。根据犯罪情况的轻重,美国死刑的判定条件也相对宽松(只有5个非死刑州不允许判死),主要的死罪包括:一级谋杀(包括预谋杀人、情杀、连环杀人、劫杀等)、恐怖袭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强奸幼女致死、严重恋童强奸、武装银行抢劫、大规模贩毒、严重纵火、严重间谍、叛国罪等。由于32个实行死刑的司法管辖区中只有佛罗里达、堪萨斯、路易斯安那、俄勒冈和宾夕法尼亚五个州允许陪审团中多数人认为有罪即可判处被告人死刑,其余27个州都要求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才能执行死刑,因此,被判处死刑的人口并不在少数。据报道,从1608年弗吉尼亚殖民地执行第一起死刑直至2004年2月,在美国历史上曾经被处死的犯人超过15.7万人,其中69%是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各州的死刑法有效(此前,由于存在违宪争议,各州一度暂停使用死刑)后被处死的。据统计,目前美国有大约3400名死囚犯(1985年时,只有1934名),每年新判死罪只有200至300起,而执行死刑的数量一般在100起左右,每年新增的死刑判决远高于每年执行的死刑数量,而死囚犯的上诉也是导致两者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从各州的情况看,宾夕法尼亚和伊利诺斯因为已经事实上停止执行死刑而关押了众多的死囚犯,分列第一名和第二名,其他保留死刑的州执行死刑的数量并不太多,其中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密西西比、亚拉巴马和得克萨斯五州死囚人数占了各州总数的一半以上(约16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