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利息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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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新准则,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利息)——**银行 贷:银行存款 二、按老准则,应计入“管理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三、两种准则的区别 新准则下,将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引入了资产核算领域,对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存货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备抵科目。

在借贷记账法下,“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而“借=贷”即表示金额相等。根据这个原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之间进行对应的结转,而不能以一笔费用的发生去冲销另一笔费用的入账,如不能发生: 借:销售费用 贷:管理费用 因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都属于损益类科目,虽然它们在性质上是相互抵消的,但是期末均需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计算企业经营成果。这样处理就使得账面的“盈亏”与实际的“盈亏”相符。 而按照老准则,企业的会计报表需要进行调整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由于没有引入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就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项目来调节利润,从而弥补由权责发生制引起的结算差异常况下的账务处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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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股东发放利息的,如果未达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股东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据实扣除,差额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能够出具股东有效资金投入证明;

(2)企业在银行开立借款专戶用于接收股东投入资金和归还借款本息;(在该账户中反映每笔借款时间、金额、支付利息);

(3)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有相应的合法协议书;(签订的借款合同)

(4)借贷行为不具有公益性,不具有投资分红性质。(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借款利息的收取方式,且未约定其它条款。)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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